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和税收征管,也有利于相关企业更好地享受优惠政策。 《通知》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内容 《通知》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同时增加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促进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 此外,《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分析的几个文件的有关条款同时废止。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通知》中的部分规定延续了之前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范围,完善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同时还增加了有利于软件企业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其中,直接对企业利益产生影响的是对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计算方法的修改。 政策效果展望 众所周知,软件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18号文提出了对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等在内的一系列扶持措施,极大地促进了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带来了软件产业发展的“黄金10年”。2010年,我国实现软件业务收入13364亿元,同比增长31%,产业规模比2001年扩大17.8倍,年均增长38%,占电子信息产业的比重由2001年的6%上升到18%.在全球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中,中国软件产业所占份额由不足5%上升到超过15%.软件业占GDP的比重由2001年不足0.7%上升到超过3.3%,软件业从业人数由不足30万人提高到超过200万人,软件业对社会生活和生产各个领域的渗透力和带动力不断增强。“18号文”的政策到期后,国务院办公厅又于2011年2月发布了4号文。 “4号文”在延续原“18号文”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政策细化和更新,增加了一些新的优惠政策,尤其是财税优惠政策力度加大。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软件产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退税计算方法等,有利于“4号文”中财税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也为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提供了政策依据。因此,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必将会对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软件产业还会继续走向下一个“黄金10年”。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