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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13/5/29 17:44:3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年必须有专利申报。

(六)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区(县)所属企业原则上为区(县)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由集团公司审核并推荐。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其它违法行为。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企业所属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附件二)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三)。

(二)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当年的5月31日前上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申报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三)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四)依据初评结果,由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认定办公室对通过初评及专家评审的企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上海产业政策、初评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依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5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31日前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评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三)数据核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上海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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