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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13/5/29 17:44:3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沪经技(2008)291号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上海产业技术创新,充分发挥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是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实施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设立“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等有关部门组成,共同负责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下设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下简称认定办公室),人员由上述五个部门派员组成,具体办理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和复审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及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的要求。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申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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