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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13/5/29 17:44:3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上报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已是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一条原因被撤销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上海市认定。

第十五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的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第十七条 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007)222号]的规定,给予企业创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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