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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2013/3/24 23:46:4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占有率证明;

    (四)近3年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商品(服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五)申请认定商标的获奖及认证情况;

    (六)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情况;

    (七)申请人近3年无严重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上述第(一)项中,申请人为本市户籍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交《上海市居住证》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和持证人住所地址的材料。

    第十一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权属无争议,是指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申请认定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争议程序中;

    (二)申请认定商标正向国家工商总局办理转让或者移转手续;

    (三)申请认定商标因权属问题正在诉讼中;

    (四)对商标权属有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的截止日为:当年著名商标申请受理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三条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是指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是指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上载明的地址或者身份证明上载明的住所地的区、县工商部门。申请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其所在地为相关证明上所载明的地址。

    共有商标注册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当由该商标的共有人书面委托一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共有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五条 区、县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期限内。

    第十六条 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未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对申请材料予以补正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相关情况。

    评审办公室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充说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对调查核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中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采取两轮制。认定申请经出席会议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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