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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司解读《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3/3/3 19:37:5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提取时不予税前扣除,使用时才能扣除。   (五)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检查   为督促企业规范执行《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要求,文中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未按《管理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此外,在原办法执行时,部分地方政府部门以加强监督为由,要求企业以“保证金”的形式上缴安全生产费用,并对其使用进行审批管理,损害了企业自主使用自有资金的权力,影响了企业运营效率。针对这种情况,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   (一)设立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资金的政策背景   《资金办法》与《管理办法》有联系也有区别,《管理办法》通过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了企业安全投入的长效机制,而《资金办法》主要是国家在特定时期加大支持力度,对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一些关键环节予以引导和鼓励,有针对性地解决其中的突出问题,促使企业安全进入良性循环。2010年以来,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后,认识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应急救援队伍重大救援装备比较匮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建设相对落后,安全能力建设水平仍亟待提高。与此同时,中央企业在社会应急救援体系中发挥巨大作用,协助政府承担了大量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应急责任。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满足企业救援工作需要的同时,积极承担周边区域安全救援任务,协助对其他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和培训,在多次重特大安全事故以及雨雪冰冻灾害、汶川特大地震救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一些老少边穷地区财政困难等原因,中央企业也承担了大部分这类社会救援的经费。   根据以上情况,2011年9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资金办法》,设立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引导中央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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