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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

2013/3/4 21:32: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以下程序:   (一)客户向证券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二)客户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证券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方面的差别;   (三)证券公司复核通过后书面告知客户。   符合本指引第十条第(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客户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其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进行确认。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将其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证券公司可以制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确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   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初次评估后,应当动态跟踪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客户,客户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并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证券公司经重新评估调整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客户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三章 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特点,了解以下信息:   (一)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二)是否依法发行或提供;   (三)期限、锁定期、提前终止的可能性、终止条件等;   (四)投资安排,如可投资的范围和对象、投资比例等;   (五)基础资产的状况;   (六)担保品或其他信用保障及其价值情况;   (七)风险收益特征,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预期收益率、收益波动性等;   (八)投资者购买、持有或出售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和可能的损失;   (九)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销售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还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结构、定价方式和杠杆情况;   (二)产品信用风险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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