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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

2013/3/4 21:32: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质和复杂程度,如发行人、对手方或有关参照方的信用状况以及发行人、产品提供方的经验和声誉等;   (三)客户是否会被要求追加后续投资或承担后续债务;   (四)客户可能产生的本金损失和最大损失;   (五)可能存在的其他重大风险因素。   前款所称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是指产品的条款和特征不易被客户理解、具有复杂的结构、不易估值、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等金融产品。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了解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信息,评估其风险等级。   证券公司可以制作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风险等级评估表,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评估因素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相关性,确定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代销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本指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以便对代销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的资格。   证券公司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本指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方便受托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   第四章 适当性管理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客户披露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与客户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有助于客户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   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具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材料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客户。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销售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披露评估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对具有杠杆效应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提示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对流动性差或者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应当如实向客户披露。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证券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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