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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

2013/3/4 21:32: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向客户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披露评估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不构成对客户投资收益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标明相关材料为推广材料,提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与客户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金融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期限和品种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   (二)风险等级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分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   专业投资者具备必要的投资知识和经验,能够自行判断投资品种和期限是否符合其投资需求,能够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在财务上能够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向本指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证券公司向本指引第十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的金融产品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   证券公司向专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客户,证券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客户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客户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不得主动向客户推介。客户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客户经风险提示后仍坚持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由客户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证券公司应当保存相关提示记录和确认文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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