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留痕工作。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结构、风险特征、适销对象等。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公司不得采取可能鼓励其工作人员向客户销售不适当金融产品或提供不适当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
(一)客户信息和资料;
(二)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信息和资料;
(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级资料;
(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五)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适当性评估结果资料;
(六)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及依据;
(七)向客户发送和客户签署的文件;
(八)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客户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附件供证券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时参考使用,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附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和补充。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客户基本信息表
2、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3、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4、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5、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函
6、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评估结果告知函
7、客户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风险提示书
8、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风险等级评估表
9、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清单
10、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11、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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