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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3/4/14 13:43:5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3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通过实行告知承诺等方法,将前置审批逐步改为事后监管事项,使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更顺畅、效率更高。

  附:金山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金山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

  金山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金山区内资企业设立的并联审批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金山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操作流程

  (一)申请

  1、申请告知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在工商排队叫号系统按号。工商分局受理窗口应当根据申请内容,确定符合本区已经确定的并联审批事项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并发放《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须知》和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未纳入本区并联审批范围的,工商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自行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该前置审批项目。

  2、申请材料的接收

  工商部门受理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经签字确认的《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须知》和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工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并联审批专用章”的收件凭证,凭证一式二联,一联申请人留存,一联工商部门留存。

  工商分局应当对并联审批申请做好台帐记录。

  3、申请材料的转送和交接

  工商部门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与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交接。《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经并联审批部门签字确认后由工商部门留存。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交接申请材料:

  (1)并联审批部门不在本区招商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一门式大厅设立专门窗口的;

  (2)因天气、交通等自然因素不可抗力的;

  (3)其他特殊情况的。

  除特殊情况外,区招商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与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交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受理

  1、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前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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