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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3/4/14 13:43:5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工商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结果信息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2)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和后置项目审批部门对工商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3)工商部门对登记申请同时进行预审。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并且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前置项目审批部门许可证件复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项目审批,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先行预审除前一审批部门决定意见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前一审批部门许可证件复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不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工商部门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和相关后置项目审批部门对工商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三)申请材料补正

  工商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各自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同时将补正决定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并联审批部门直接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将受理或预审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四)审查与决定

  1、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或是否同意该项目的审批意见。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作出同意项目审批意见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同意项目的审批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项目审批,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先行预审除前一审批部门决定意见之外的其他申请材料,前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或同意项目审批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后一审批部门和工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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