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自收到前一部门许可证件复印件或书面审批意见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1个工作日内以《抄告单》方式反馈送达区工商部门。作出同意项目审批意见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同意项目的审批意见之日起31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
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同意项目审批意见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同意项目审批意见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不予审批决定或不同意项目审批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部门。 (2)工商分局收到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许可证件复制件或同意项目审批意见并且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工商分局收到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决定或者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自收到决定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照要求修改申请内容并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工商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之日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不愿修改登记申请材料的,工商分局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工商分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发营业执照,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联审批窗口,并联审批窗口当日分送材料到后置项目审批部门。 (4)后置项目审批部门收到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 (5)工商分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方式反馈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流程终止。 2、不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工商分局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工商分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