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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3/5/16 9:41:2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此政策一直都在执行)
    (二)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此政策一直都在执行)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残疾人用品优惠政策
    (一)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此政策一直都在执行)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此政策一直都在执行)
    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基本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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