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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3/5/16 9:41:2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
    三是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为堵塞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漏洞,便于税务部门加强征收管理,调整后的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
    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实行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退(减)税的办法。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调整后的政策采取工资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并规定退减的流转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为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衔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和支持残疾人就业的原则,对各单位超过安置义务(所谓安置义务,就是指《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单位必须安置1.5%(含)的残疾人员,否则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低于25%,且残疾人员不少于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流转税的优惠政策。
    总体来看,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保持了现行政策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在某些方面政策支持的力度还有所加大。同时,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与所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挂钩、与残疾人工资挂钩,既有利于使优惠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到残疾人个人、又有利于避免现行政策中仅注重安置残疾人相对比例而不注重绝对数量的弊端。更为重要的是,新的税收优惠方式由于实行限额退(减)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原来全额即征即退带来的问题,对于促进增值税制度的完善和规范、防止税收流失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是突出了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整后的政策对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除了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人数必须达到规定的条件外,还规定了其他四个与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条件:1、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企业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这些条件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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