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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股权合同被判无效 S*ST重实将上诉维护合法权益

2014/8/23 15:29:0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中国证券报  S*ST重实(000736)3月5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由于德隆遗留问题,山东淄博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四年前受让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35%股份的转让合同无效。S*ST重实表示,公司将立即提起上诉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四年前的股份转让无效   2002年12月,S*ST重实与常传新等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齐鲁乙烯共计60.34%的股份,在支付了股权款并经山东省体改委批准和山东省工商局核准后,股权过户完成。2004年4月德隆危机暴发后,齐鲁乙烯管理层便开始拒绝S*ST重实再行使股东权利。2005年起,齐鲁乙烯管理层不仅不让S*ST重实行使股东权利,也不让其对齐鲁乙烯进行审计,以至S*ST重实2005年度以及2006年上半年财务报表无法完成合并。

   公告内容显示,对于淄博市临淄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及一些自然人诉S*ST重实、常传新、于汉信、孙玉明、崔文军、田福、谢延德股权纠纷一案,法院判令被告S*ST重实与被告常传新等六名自然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共计62791元,由被告S*ST重实和常传新等人负担。对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此项判决,S*ST重实表示,公司将立即提起上诉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股份转让无效的诉讼,S*ST重实从接到法院传票开始就感到“莫名其妙”。S*ST重实的诉讼代理律师刘开文一再强调,于汉信等人与公司之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进行股份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并且双方已经对该股份转让协议实际履行。刘开文说,当时的股份转让协议得到了山东省体改委的批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如果原告方对股份转让合法性有异议,按我国法律,首先应依法申请撤销山东省体改委及山东省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诉讼判决结果来看,被告方所作的答辩陈述,没有被一审法院采信。根据判决书内容,法院认为,S*ST重实受让常传新等人的股份,形式上是合法的,但目的非法,因此转让合同无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如果四年多前的股权转让行为被宣布无效,相关股权在这四年间产生的权益是否就瞬间蒸发?如果股权转让被判无效,那是否应该退还股权和归还股权款?令人纳闷的是,法院判决书中对这些问题都予以回避。

   S*ST重实质疑一审结果   对于S*ST重实来说,自己的主张并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任何支持,显然有些出乎意料。S*ST重实一位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达了对一审判决的看法。   首先,该案中六名原告与S*ST重实受让于汉信等人所持股份没有任何直接利害关系,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作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该案中六名原告不具备作为本案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

   其次,S*ST重实与于汉信等人之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双方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关系已履行完毕,双方已没有了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显然荒唐。更何况S*ST重实按照当时的协议规定,已向包括于汉信在内的转让方支付了2740.34万元的转让价款,双方对股份转让协议已实际全面履行;   第三,S*ST重实已经依法享有所受让的股份,与转让方之间已履行了全面义务,已经没有债权关系,是享有的物权关系,人民法院不能进行非法干预认定为合同无效;   第四,齐鲁乙烯的股东临淄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及苗其路等六人认为S*ST重实成为齐鲁乙烯股东后损害了公司利益,那属于是否对齐鲁乙烯构成侵权的问题,而不是认定S*ST重实受让股份是否有效的问题。

   “我就不明白,按照当时的情形来看,我们要做到哪一步,这份合同才是有效合同?”S*ST重实这位负责人强调,该案不仅涉及到上市公司S*ST重实权益,也涉及S*ST重实上万股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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