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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

2013/3/6 18:34:3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取得的房租收入也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9、问:我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有一部分不征税收入,请问在填写季度报表中,还需要在“不征税收入”中体现吗? 答:如果您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收入总额中含此部分收入,需要在“不征税收入”中体现,反之,则不需要体现。另外,企业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应当分开核算,并按要求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进行备案。 40、问:某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以财务核算不健全缘由申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1、问: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2、问:核定征收企业注销是否须进行清算,清算后是按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申报?还是按清算所得申报? 答:对按照法律法规应清算的,应该按照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期间进行核算,计算其清算所得申报纳税。由于核定征收企业不存在亏损问题,企业清算所得不得弥补亏损。 43、问:企业以前为核定征收,现在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期间固定资产从未提折旧,现在是否可按原值开始计提折旧进入费用?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企业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收的,核定征收期间应视同折旧已税前扣除,对按规定未计提的部分,可在其剩余年限内(资产全部折旧或摊销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继续计提折旧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44、问:核定征收期间形成的资产(如开办费)在以后查账征收年度能否摊销? 答: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核定征收方式没有免除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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