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 号)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2、问:甬地税一[2005]10号文第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其营业收入予以带征……”其中所指“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答:甬地税一[2005]10号文第一条中所指“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13、问:2013年起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如何?
答: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宁波市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暂定为49760元。)
14、问:企业合并符合财税[2009]59 号文件中的特殊税务处理,国税已经进行备案,被合并方存在 100 万未分配利润,合并过程中没有进行利润分配,请问被合并方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息红利?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企业合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被合并方是不需要进行清算。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有关数据,基本上按原账面数额移植到合并方企业 ,在此过程中“未分配 利润”没有发生分配行为,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重组过程中,合并方账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15、问:中国公民王某,取得了新加坡绿卡,但本人从未在新加坡长期居住过。王某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可否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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