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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

2013/3/6 18:34:3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 1、问:甬地税一函[2012]1号中《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第1个问答规定是否仅适用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于其他非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是否不区分性质一律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甬地税一函[2012]1号中《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第1个问答规定仅适用于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他非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律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执行。 2、问:有限合伙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分回投资收益时,所得税征收问题,分回投资收益是否作为免税所得有待进一步明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但考虑到法人投资者特殊情形,对法人投资者取得上述投资收益不适用上述规定。 3、问:我企业是一家普通合伙的生产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我公司收到的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取得的退税款,不属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问:根据甬地税一函[2012]1号及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于开办费的处理,是否可参照企业所得税执行? 实际操作时,如何把握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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