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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

2013/3/6 18:34:3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支出的价值低于30万的固定资产是否仍可一次或分次计入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答: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精神,财税[2006]88号文件失效,已废止。 31、问: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且按应税收入核算,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研发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32、问:对于委托开发的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包括受托方的利润?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那么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提供委托开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金额与委托合同一致,因委托方支付的金额应包含受托方利润,如支出全额加计扣除,则与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不一致,该如何掌握? 答: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包括受托方利润,应要求受托方将这部门金额标出。 33、问: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取得软件企业资格的企业,在2011年度或以后年度才获利的,如何执行优惠政策?是比照财税[2008]1号文件执行完毕?还是比照国税总局19号公告的要求执行?这类企业属不属于财税[2012] 2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答:此类企业应当适用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34、问:软件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如何确定“获利年度”?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四条规定,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35、问:我公司注册在上海,现因业务需要,准备将公司整体搬迁至宁波。因我公司以前年度均为亏损,这样变更经营地址,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可以弥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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