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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

2013/3/6 18:34:3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009]59号)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因此,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市局给予确认。 四、税收优惠类 27、问:我单位是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市足协),现受市文化旅游局的委托,组织足球赛,经费由旅游局拨款。请问,这笔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该社会团体即使已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但因其取得的拨款为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列入免税收入范围,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 28、问:研发费用支出项目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项目不一致,能否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如实际工作中发现如认定的领域是“***低温注塑技术”,但是从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来看是利用了“***低温注塑技术”开发或生产出新产品,这种情况下能否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答:不可以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29、问: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或产品的,其销售收入能否冲减研发费用? 答:对于研发产品试生产形成样品(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 30、问:企业购入的用于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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