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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

2013/3/6 18:34:3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权的原始成本,予以扣除。 9、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营改增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继续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还是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税率(7%)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012年12月份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后,原营业税按差额征收的核定征收所得税的试点纳税人,其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由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应税收入额,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的下限(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最低为7%,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最低为10%)。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核算。对非试点纳税人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其他有关规定: 10、问:根据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在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情况下,如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是属于正当理由的转让行为。实际中,有些企业拥有较大面积的土地和房产,但长期处于亏损(有些实际未进行生产经营),在此情况下,由于现在房产土地的高速增值,其实际个人股权转让的价格必定大大高于原投入的注册资本额。因此对此种情况也应该对其转让价格进行核定,但如果对其核定却与27号公告文件冲突,造成执法风险。建议明确此情况下如何征管。 答:根据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情况下,如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是属于正当理由的转让行为。但企业如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第(一)款情形的,即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11、问:某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改制,有股东要求撤资,公司在向这些股东分配红利时,部分股东获得的是公司的债权。分得债权的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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