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 号)第三条规定,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 号)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 18 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 5 年以上(含 5 年)合法居留资格,5 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 30 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对符合国侨发〔2009〕5 号文件规定为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因此,虽然王某取得了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但如果不符合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 18 个月的规定,仍不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
16、问:市局对企业引进人才的安家费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人才”的定义标准如何掌握?对“安家费”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可以明确?
答:对个人取得的安家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的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7、问: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总分包方式经营的,总包方在地税门征开票时,其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开票金额的全额征收还是按减除分包方开票金额后的差额征收?
答:应按收入差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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