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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

2013/3/6 23:31:3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3、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4、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5、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二)、纳税人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报送资料   1、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填写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表式见附件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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