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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

2013/3/6 23:31:3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的通知》(宁财税发〔2012〕216号)   七、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可在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八、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第二章 税前扣除类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政策规定:   1、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2、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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