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三、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企业应按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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