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 3 号)
(二)、纳税人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需报送资料
1、纳税人第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纳税人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第一年申请表》(可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替代
(2)申请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3)自治区有权界定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证明文件;
(4)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明细及其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纳税人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继续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主营业务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仍然属于鼓励类的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对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及其他产业目录做出的界定,可以不再重新提交自治区有权界定部门的证明文件。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界定,可要求纳税人重新提交自治区有权界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纳税人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制。纳税人应当在年度预缴申报时,按15%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明细及其说明;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3号)
二、关于自治区招商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属于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款规定的鼓励类工业企业或者项目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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