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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

2013/3/6 23:31:3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新办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工业企业以及从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或者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新上非鼓励类工业项目(该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五)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海原县)新办的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六)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七)在我区投资建设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研发的,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宁政发〔2012〕97号)   三、关于自治区“飞地工业园”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2年8月1日起   (一)“飞地工业园”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按照基础设施投资比例实施两地分成制。前5年税收由“飞出地”方全部留成;5年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税收分成:1、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70%、“飞入地”方30%分成;2、基础设施由“飞入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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