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保护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调整范围】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领取许可证的对象】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是,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第四条 【监管权限及职责划分,“统一指导、属地审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审核机关,依法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
审核发放具体机构和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
第五条 【审核发放原则】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证照分离、先证后照】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七条 【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审核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审核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其个人信息,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 请 条 件
第八条 【条件要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不具备或者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第九条 【场地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