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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7/3/3 15:37:5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到审核机关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审核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准予许可程序要求】审核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变更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注销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收缴《食品流通许可证》。 审核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审核方式】审核机关对应当受理的申请,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进行现场核查,审核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必要”是指以下情形: (一)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 (二)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三)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审核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核发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机关应当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应当依法保密。 第二十三条 【审核公告】审核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审核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四章 许可证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的变更】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依法不得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的变更程序】食品经营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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