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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7/3/3 15:37:5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安全管理制度; (八)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材料的真实性】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到审核机关办理,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十七条 【申请的受理】审核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审核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审核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六)审核机关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审核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审核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八条 【受理程序要求】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准予决定】对申请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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