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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7/3/3 15:37:5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三十二条 【许可证内容】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三十三条 【许可证编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格式为:方案1. SP+6位行政区划代码+4位发证年份+6位顺序号码+1位计算机校验码(校验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方案2. SP +6位行政区划代码+4位发证年份+1位主体性质+6位顺序号码+1位计算机校验码(主体性质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代表企业。2代表个体工商户;校验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方案3. SP +6位行政区划代码+4位发证年份+1位主体性质+1位许可经营类别+6位顺序号码+1位计算机校验码(主体性质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代表企业,2代表个体工商户。许可经营类别包括:流通环节销售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非其生产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场所出售非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等三类,分别用1、2、3代表。校验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第三十四条 【许可证主体的唯一性】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许可证的保管与悬挂】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方便消费者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四)对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的执行情况;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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