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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7/3/3 15:37:5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的延续】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核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的补办】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审核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审核机关在20日内发放补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决定: (一)审核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审核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审核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注销许可证】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决定停止食品经营活动,或者自行解散、关闭的,该经营者应当自停止食品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原审核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审核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审核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三十条 【许可证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自然失效,审核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取得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四)因不可以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许可证的形式及时效】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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