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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3/5/4 17:13:5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识别,按户归集,并予以量化,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结合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确定纳税人的风险等级及应对措施:

  (一)一级风险,确定为移送稽查对象;

  (二)二级风险,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

  (三)三级风险,确定为风险提示对象。

  经初步审核,未发现风险,纳税评估终止。

  第十一条 评估实施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估人员,针对纳税人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评估手段,作出评估认定和处理意见。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需报经评估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适当延长评估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纳税人风险等级确定为一级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节 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 风险提示是指税务机关对风险等级确定为三级的纳税人,就初步审核发现的涉税风险,向其进行提示,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改正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依据初步审核确定的涉税风险,制作《纳税人风险提示告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同时附空白《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涉税风险存在政策理解偏差等问题,或经纳税人申请,可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书面、电话、短信、挂号信等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

  第十七条 经风险提示,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自收到《纳税人风险提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填报《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并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八条 经风险提示,涉税风险未排除,或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应转入案头审核环节。

  第十九条 经风险提示,涉税风险排除且未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纳税评估终止。

 

第三节 案头审核

  第二十条 案头审核是指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对风险等级确定为二级的纳税人,选择运用相应的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采取通讯调查或者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处理,确定实地核查对象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在案头审核过程中,评估人员可以针对疑点采取通讯调查、约谈的方式进行核实。

  通讯调查和约谈的对象可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主要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实施通讯调查,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约谈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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