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注明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第四十条 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应退回评估实施部门限期补正: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对疑点问题未分析或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评估处理中提出的“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既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又未附《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及相应补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退回限期补充。 第四十一条 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后,拟同意《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的,按以下设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原则上按补税金额,实行由税务所所长、科长和分管局长审批相结合的三级审批制。具体权限划分,由各分局自行确定;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区别以下情况设定审批权限: 1. 设稽查局的税务分局应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审批同意后转本分局稽查局实施稽查; 2. 未设稽查局的税务分局应由局长审批同意后报市局稽查处,转对口稽查局实施稽查。 第七节 评估执行 第四十二条 纳税评估执行是指评估执行人员依据审批同意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进行相应后续处理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 评估执行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