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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3/5/4 17:13:5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税务机关发出《询问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约谈内容应当形成《询问(调查)笔录》,并经双方签章(字)确认。

  实施约谈的评估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

  第二十四条 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指出的疑点举证。

  第二十五条 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填报《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并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案头审核结束时,评估人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批:

  (一)纳税人涉税风险排除且未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纳税人有疑点且无法排除的,或纳税人不接受通讯调查或者约谈的,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三)发现纳税人有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四节 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审核的具体情况,就存在的疑点问题,进一步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实地核查须由税务机关发出《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告知实施核查的时间、需准备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行使税收管理权。

  第三十条 实地核查应根据纳税人疑点情况确定核查内容,通过对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特点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进行调查和核实,从而对疑点问题进一步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整理归纳有关核查情况,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将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记载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中,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五节 评估处理

  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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