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 (四)应当移交稽查部门案件不移交的; (五)因主观故意致使评估结果失真的; (六)因主观故意不评估,给国家税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纳税评估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五十七条 市局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分局纳税评估工作进行复查。 第五十八条 分局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2012年1 月1 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征〔2009〕13号)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