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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3/5/4 17:13:5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三)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

  (四)应当移交稽查部门案件不移交的;

  (五)因主观故意致使评估结果失真的;

  (六)因主观故意不评估,给国家税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纳税评估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五十七条 市局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分局纳税评估工作进行复查。

  第五十八条 分局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2012年1 月1 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征〔2009〕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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