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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3/5/4 17:13:5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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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另行启动“税务法制”模块;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同时附空白《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评估审核人员制作《移交税务稽查报告表》,移送相关稽查部门。

  稽查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移送部门;立案查处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移送部门反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评估项目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相关税收经济分析,各税种管理要求和相关涉税信息分析,明确评估对象范围、评估方法和工作要求,形成的评估任务。

  评估项目确定为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必经环节。

  第四十五条 评估项目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下发的评估任务;

  (二)根据当期税源管理的要求,各部门提出的需求;

  (三)纳税评估软件预警形成的任务;

  (四)根据日常税源管理情况,各基层税务机关认为应开展的评估项目;

  (五)其他。

  第四十六条 评估项目采取由市局、各区县税务局和市税务二、三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各基层税务所分别发起的形式,共同组成本市三级纳税评估项目体系。

  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处室的业务需求,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项目,并定义为市局级项目。

  分局根据所管辖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对市局级项目尚未涉及的领域补充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项目,并定义为分局级项目。

  税务所围绕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降低税收流失两个方面,根据自身征管资源配置情况,对市局级项目、分局级项目尚未涉及的领域补充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项目,并定义为所级项目。

  第四十七条 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纳税评估项目,按以下权限统一下达:

  (一)对于市局级项目,由市局税源专业化管理领导小组统一下达;

  (二)对于分局级项目,由分局税源专业化管理领导小组统一下达;

  (三)对于所级项目,由分局纳税评估牵头部门统一下达。

  第四十八条 市局税源专业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征管科技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协调、管理评估项目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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