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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3/5/4 17:13:5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条 纳税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 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并就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当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评估实施任务,其评估人员应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提出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疑点及审核分析情况;

  (三)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参照的指标标准值;

  (四)案头审核及实地核查情况;

  (五)评估处理意见;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评估处理意见按以下原则提出: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

  (二)经案头审核,纳税人就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已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

  (三)经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后,纳税人疑点问题确实存在,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分别按以下情况提出相应评估处理意见:

  1.属于一般问题,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的处理意见;

  2.涉及行政处罚(行为),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之一的;

  (4)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5)经初步审核,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为一级的;

  (6)其它需移交稽查的情形。

第六节 评估审核

  第三十八条 评估审核指评估审核人员依据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的过程。

  评估审核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评估审核人员对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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