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纳税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 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并就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当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评估实施任务,其评估人员应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提出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疑点及审核分析情况; (三)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参照的指标标准值; (四)案头审核及实地核查情况; (五)评估处理意见;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评估处理意见按以下原则提出: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 (二)经案头审核,纳税人就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已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 (三)经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后,纳税人疑点问题确实存在,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分别按以下情况提出相应评估处理意见: 1.属于一般问题,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的处理意见; 2.涉及行政处罚(行为),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之一的; (4)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5)经初步审核,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为一级的; (6)其它需移交稽查的情形。 第六节 评估审核 第三十八条 评估审核指评估审核人员依据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的过程。 评估审核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评估审核人员对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