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定价与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的各部分相联系,最好能明确转让中至少包括“股权+股东留存收益权”两部分[17],以便将一部分转让款确认为持有收益。显然,这一条件在现代资本市场中很难实现。现代财务管理理论对股权的定价并不拘泥于企业的净资产或保留盈余,最有代表性的方法是根据企业未来创造的现金流或未来各年度支付的股利进行贴现所得到的现值之和,即收益现值法。[18] 由此而得到股权转让差价,与股权持有期间公司新增盈利以及持有人应享有的份额之间的数量关系并不清晰,很难准确计量哪一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就是持有收益。如果考虑到股权转让时可能存在的各种非市场因素,股权转让所得的构成就更加不确定了。 如此看来,域外各国都不确认股权转让中的持有收益,非不为也,实不能也! 五、现行持有收益确认方式的缺陷分析 或许有人会主张,收益现值法等现代资产定价理论主要适用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的股权转让作价主要还是采取以净资产为准等传统方式。[19] 即便如此,我国税法关于持有收益的确认/计量方式,也可能只是在企业原始股东、特别是长期持股的原始股东基于净资产而转让股权的情形下比较容易操作。对于这些投资人而言,其出资构成了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以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被投资企业日后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已分配的当然已成为股息,未分配的作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留存于被投资企业当中。当若干年后原始股东转让股权、特别是以净资产为计价基础转让时,可以比较清晰地识别出其中属于“持有收益”的部分,即“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相反,对于后任股东来说,即便转让是以净资产为基础计价的,其取得股权的成本中也就包含了一部分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当其再转让股权时,如果继续套用“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计量方式,就会高估、甚至虚拟出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部分。 用一个例子可能看得更清楚一些。 2000年5月1日,A公司出资950万与B公司出资50万设立S公司,A 、B各占95%、5%的股份。2003年5月1日,S公司的所有权权益为:注册资本1000万,盈余公积200万,未分配利润100万。假定该日A公司将其在S公司中的全部股权以1500万元转让给C公司。一周后,C公司加价50万,以1550万元的价格把该股权转让给D公司。A、B、C、D、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