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企业”的关系,而是商人与商品之间的关系。企业本身成为买卖的对象。股权持有期限大大缩短,股权转让与股票转让之间的区别也模糊起来。这一切,无疑彻底颠覆了我国传统财务会计制度“股权=长期投资”、“股票=短期投资”的理念。 问题是,税务当局意识到了吗? 七、重新认识股权转让所得税规则的冲突 基于上面的分析来重新解读我国税法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的一系列文件,可以对它们之间的冲突获得一种新的理解。 应该说,早期税法确认持有收益,并将持有收益作为股息性所得看待,逻辑上还是站得住的。在它们所适用的范围内,企业的改组、改制不仅体现出转让人长期持股的特征,而且,由于改制前后企业之间的承接关系,股权转让通常是与企业资产负债的移转同步进行,对股权的定价基本上也与企业净资产挂钩。其中,在国有企业股权的转让中,基于净资产的定价方式更是法律确定的底线。[22] 在这种情形下,股权转让人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如果有的话)基本上可以清晰地分辨开来。 不仅如此,通过确认持有收益,避免对股息性所的重复征税,税法也间接发挥了配合宏观经济全局、促进企业改制的政策性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税法提出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这一概念,可以视为一种富有实践智慧的创造。即使其在理论上先天不足,但它毕竟在特定的时期、特定的环境中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从域外的经验来看,对于企业改制、重组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也是一些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做法。[23]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改制、改组的特定背景已经逐渐淡去,股权转让在我国迅速成为一种普遍化的资本运作行为。资本市场的发展也为股权的迅速转让创造了条件。同时,对股权的定价也不再单纯与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挂钩,交易当事人开始采用各种资本定价理论。这样,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不论是确认逻辑还是实际计量都遭遇到很大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出台的《股权投资通知》,改变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口径,不再考虑持有收益,实际上是对上述变化了的经济环境的一种理性的反应。 当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出现后,如果税务当局对这些文件之间的关系给予充分的澄清,明确提出“以股权交易价差为基本规则,确认持有收益为例外”,就可以在我国建立起符合逻辑的、操作上可行的股权转让所得确认规则体系,同时也对企业的改制、改组活动给予了必要的政策扶持。果真如此,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的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