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的意识。 “股权投资”作为财务会计中的一个传统概念,通常与“长期投资”联系在一起。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21条规定,“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下通常分列“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它们共同的特点是流动性弱,不易变现或者不打算变现。另一方面,短期性的投资在会计实务中通常被理解为证券类的投资,如股票、债券等流动性很强的资产。虽然《企业会计制度》第16条对“短期投资”的解释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但其接下来所举的例示是“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而没有出现“股权”的概念。这都体现了会计实务中的一些思维定式。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制度,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二者才逐渐分离,但会计法对税法的影响依然很大,二者使用的一些基本概念也是相同或相通的。[20] 因此,税务当局在拟订有关股权转让的课税规章时,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将股权与长期投资联系起来。这从规范性文件的表述中也可以得到一些印证,例如股权转让人被称为“投资方”,其拥有股权的企业则是“被投资企业”,等等。 另一方面——可能也是更关键的因素,最初确认股权转让持有收益的两个规范性文件,无论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的《外资重组规定》,还是针对内资企业改制的[1998]97号,它们适用的事项都非常明确:企业改组、改制行为。其背景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全国范围内逐渐兴起的企业组织形式与经营机制的大转换,特别是传统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控股公司的组建。[21] 在这一波改制、重组浪潮中,转让股权的主体基本上都是原始出资人,所转让的股权当然属于“长期投资”。这些现实因素,无疑强化了税务当局关于转让中的股权当然具有长期持有特征的意识。 然而,今天看来,将股权等同于长期投资的观念与是非常不合时宜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股权转让是一种普通的、常见的企业财务运作行为。取得一个企业的股权并不一定是为了经营,而是为了转手获利。股权持有人与其持有股权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并非传统的“投资方”与&ldquo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