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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2013/3/1 17:47:2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冠名发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稽查局负责检查被查对象的冠名发票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 资格许可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冠名发票印制资格:   (一)依法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且主营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建立账簿,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营业收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且无欠缴税款或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通用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   (四)建立冠名发票保管和使用制度,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进行全面登记、核算,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五)申请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需使用能够控制单张开票限额和月累计开票限额等参数的开票系统,且能够按照地税机关规定时限和规则(具体上传规则见附件1)上传发票明细数据。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其他有效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2);   (四)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如同一证件资料页数较多,可以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在骑缝处加盖公章(下同)。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受理,下达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条件,确定其使用冠名发票的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报市局核准。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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