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符合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下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3);经审核不符合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条件的,应当下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4)。
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具有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变更使用冠名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时,应当提供冠名发票印制资格变更申请材料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审核确认结果下达《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详见附件5)或《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详见附件6)。
对于变更使用冠名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的申请,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撤销手续:
(一)纳税人申请撤销印制资格的;
(二)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条资格条件的;
(三)纳税人欠缴税款三个月以上的;
(四)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存在发票违法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申请撤销印制资格时,应当提供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撤销申请材料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下达《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7)。
第三章 发票领购
第十四条 取得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申请印制领购冠名发票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其他有效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的《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详见附件8);
(四)拟印制的发票票样;
(五)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票样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识别号、付款方名称、付款方证件号码、开票日期、有效期限、单价、金额、开票人和收款人并注明发票规格、背书内容及其他印制要求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印制冠名定额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