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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2013/3/1 17:47:2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事等活动门票,应当于活动结束后次月内办理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 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冠名发票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其他有效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原件;   (四)填写完整的《发票缴销申请表》(详见附件10);   (五)需缴销的发票原件。   纳税人因丢失不能提供冠名发票原件的,应当持登报作废声明原件办理缴销手续。   因霉变、水浸等原因损坏的冠名发票,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方可缴销。   第三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在“发票监制章”处做剪口处理,并将已剪发票监制章的冠名发票返还纳税人。   第三十二条 迁移纳税人领购未用的冠名发票,不需缴销,由地税机关进行数据迁移处理,纳税人可以在迁入地继续使用。   第七章 发票保管   第三十三条 开具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地税机关规定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准确盘点、核对、记录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第三十四条 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到地税机关指定报社刊登作废声明。   第三十五条 已经开具的冠名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购簿》应当保存五年,不得擅自毁损;保存期满,应当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八章 发票防伪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有权申请地税机关对发票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真伪。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登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www.dl-l-tax.gov.cn)发票查询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合计金额”“验证码”进行查询。   冠名定额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可查询“发票名称”“购票单位名称”“购票时间”“售票地税机关”等发票领购信息及查询次数。   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可以查询收付款方名称、开票时间、合计金额等信息。   查询信息与票面信息不符的,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冠名发票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每年至少到户检查一次。   使用冠名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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