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大部分内容已过时,但由于工作规范仅适用于企业会计信息化,目前暂不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如果将这 2 项文件废止,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将在一段时间内面临无章可循的局面。因此,第四十四条只明确其不再适用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将继续适用。
(五)关于过渡期
对于工作规范发布以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过渡期内完成修改,达到要求。对此,将在工作规范正式发布时以通知形式规定。关于过渡期长短,拟定为 3 年。对于软件修改的责任人,拟遵循“谁开发、谁修改”原则,并考虑两种例外情况:一是软件供应商对售出已超5年、且客户不再支付维护费的会计软件不承担修改义务。二是对工作规范新规定的会计软件必备功能(如生成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财务报告),软件供应商不承担免费为客户提供软件更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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