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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就《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2013/3/3 23:49:3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用的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条 财政部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用户企业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遵循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有权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反映开展调查,并按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财政部可以对该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后未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的,由财政部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审计署、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7号)不适用于企业及其会计软件。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财会字[1994]27号)、《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会字[1994]27号)同时废止。   附件2: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起草说明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基础工作,满足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监督工作需要,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过去的会计电算化文件已部分失效或者不适用上世纪 90 年代,计算机的应用普及催动了会计工作的电算化进程。顺应这一发展趋势,财政部1994年发布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 《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1996年又发布了《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引导企业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的开发,有力促进了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也为网络时代会计工作逐步向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了理论、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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