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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就《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2013/3/3 23:49:3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效考核等决策支持信息化。   第三十一条 下级单位数量多、分布广的企业(集团)应当探索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会计核算的集中,逐步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为监督机构及时查询和调阅异地储存的会计资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外国投资方提供的会计软件或者跨国企业集团统一部署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应当在境内保存会计资料备份。备份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并应当能够在境外服务器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独立满足企业开展会计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会计监督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企业会计资料中对会计业务的描述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外国文字对照。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电子会计资料备份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内部生成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明细分类账,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 以不输出保留书面资料:   (一)所记载的业务属于本企业频繁发生的日常业务;   (二)由企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三)可及时在企业信息系统中查询和输出;   (四)会计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   (五)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企业对电子备份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获得的需要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证明的原始凭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保留书面凭证:   (一)凭证数据附有外部单位或者个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二)电子签名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第三方认证;   (三)满 足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 、第 ( 三)项 、第 ( 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外,会计资料的管理,遵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对全国企业的会计信息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企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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