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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2013/3/16 21:44:1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5目中涉及的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的对象外,其余食品经营场所应提供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可为以下形式:   1、房产权利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   2、房产承租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和与房产权利人签订的租赁协议;   3、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提供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   4、属系统房产的,提供该系统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5、属其他性质的,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6、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证明。   经营场所的使用应当符合房产证书或者有关证明中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申请人在提出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前,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并取得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见本办法附件二)。   预防性卫生监督包括选址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址改建,未改变生产经营方式的,可不进行选址审查。   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有关该许可事项的理由,应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考虑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该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食品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被处以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食品经营者三年内不得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三章 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所在地的区(县)分局提出申请。   食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内的食品经营者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可委托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屠宰场统一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   (二)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   (三)属外商投资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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