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决定。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的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提出申请中止行政许可审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中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中止期满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恢复审查,并在该许可事项期限内(不包括中止期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在中止期满前书面申请恢复审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恢复审查,并在该许可事项期限内(不包括中止期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终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查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区(县)分局对于以下食品经营者许可申请的审查,应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审:
(一)特大型饭店;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食品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除外)和肉类批发市场;
(四)大卖场;
(五)采用新业态、新工艺,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
(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食品经营者。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应由其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应当通知相关区(县)分局进行会审。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颁发许可证之前未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的,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颁发许可证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无法整改到符合要求,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吊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补发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食品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